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制度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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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1-26 18:00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拟于2025年12月初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制度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员共7名,其中: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医药机构代表3名、参保群众代表1名、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1名。

二、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医药机构代表及参保群众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报名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职业等);

3.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能够客观发表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5.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听证会医药机构代表、参保群众代表、医保经办机构代表报名人员不足时,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从听证事项所涉及的单位中推荐或邀请产生。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人员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业务需要邀请参加。

三、报名方式

有意参加者请于12月3日前将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和《听证会代表报名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电话:0471-6606267

电子邮箱:nmgylbzj@163.com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67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专班

附件:听证会代表报名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6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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