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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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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改财金字〔2023〕144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各人民团体: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对推动政府诚信履约工作的批示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政务诚信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有效降低合同履约风险,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突出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通过建立健全自治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加强对全区范围内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以及全区各级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相关信息的全面归集和监管应用,提升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的诚信履约水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利益,着力提升政府公信力,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推动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提供支撑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机制

1.设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开设“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全区范围内涉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畅通各类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蒙企通”平台、自治区网上信访智能辅助平台、96888民营企业服务热线等渠道同步设立或利用现有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机制,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违约投诉。各盟市信用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应当同步设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投诉人可通过专栏点击跳转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的“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对政府违约失信行为的核实认定。各投诉受理部门按照“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将各自受理的政府违约失信投诉线索,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实认定部门)开展核实认定,其中“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收到的投诉线索由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转交,其他受理渠道按既有流程转交线索。核实认定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投诉情况不属实的,核实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投诉情况属实的,核实认定部门应当限时推动被投诉主体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拒不整改或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由核实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各投诉受理部门。各投诉受理部门在投诉受理、核实、整改、认定等程序中如已有相关规定,按已有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4.加强对政府违约信息共享。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全面接收、更新、共享和上报各投诉受理部门报送的政府违约失信行为信息。各类投诉受理系统应当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并于每日16点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字段标准更新相关投诉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每日18点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更新上报我区政府违约失信相关投诉信息,并实时向各投诉受理部门、核实认定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推送已认定的政府违约失信行为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牵头,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对政府签订合同信息的归集。依托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对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履约信息进行全面归集共享、动态跟踪和分析处置,归集范围为所有已履行完成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合同。重点归集领域包括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政府招商引资、政府债务清偿以及电力、煤炭、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等。各地各部门应当向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报送合同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归集遵循归口管理原则,由合同签订双方中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电力、煤炭、天然气领域)负责合同履约信息的及时报送和更新工作。(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府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6.建立政府失信信用记录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违约失信信息、拖欠账款信息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统一计入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名下,形成政务失信信用记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7.完善政府违约失信评估考核机制。将盟市被认定为政府违约行为数量、办结率和满意率纳入《盟市政务诚信年度评估指标》《盟市政务诚信季度监测指标》以及年度绩效考核中的“重大失信事件”指标,其中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结果直接应用于盟市年度营商环境评估结果。自治区直属机关被认定为政府违约行为数量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多层次政府违约失信惩戒措施。对存在违约行为的政府部门,发展改革系统和同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实施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各盟市自治区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取消相关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等。(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政府违约失信突出问题进行跨部门处置。各投诉受理部门选取一批政府违约失信典型案例,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进行跨部门督办。对突出问题整改不力,以及存在严重违约失信行为的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政府违约失信典型案例及督办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形成警示震慑效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纪委监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行为预警防范和信用监管机制。依托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综合分析合同签订主体的违约信息、监管信息、涉诉信息、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等多维度信用信息,对合同签订对象进行风险排查,提升合同签约前的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合同履约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状况变化,及时对合同签订方和主管部门进行监测预警,规避合同履约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政府部门,同级信用建设牵头单位要协调指导其完成信用修复工作,修复相关失信记录,修复后终止对其实施惩戒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评估通报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评估通报机制,针对各相关单位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工作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通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托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等方式,在全区范围内按地区、行业、规模等类别,分别选取一定比例具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挂牌督办。各盟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提升信息报送水平。各投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着力提升数据质量,组织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和工作对接,不断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要进一步提升信息系统共享交换水平,实现自治区范围内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各投诉受理部门依法依规向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提供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合同履约信息归集和应用工作,不共享、不公示未经签订主体授权的合同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要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措施予以处理。要严格保护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对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相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发生信息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机制,提升全社会特别是民营企业知晓度。加大对失信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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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2 00:00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内蒙古)

        内发改财金字〔2023〕144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各人民团体: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对推动政府诚信履约工作的批示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政务诚信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有效降低合同履约风险,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突出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通过建立健全自治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加强对全区范围内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以及全区各级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相关信息的全面归集和监管应用,提升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的诚信履约水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利益,着力提升政府公信力,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推动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提供支撑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机制

        1.设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开设“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全区范围内涉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畅通各类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蒙企通”平台、自治区网上信访智能辅助平台、96888民营企业服务热线等渠道同步设立或利用现有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机制,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违约投诉。各盟市信用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应当同步设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投诉人可通过专栏点击跳转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的“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对政府违约失信行为的核实认定。各投诉受理部门按照“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将各自受理的政府违约失信投诉线索,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实认定部门)开展核实认定,其中“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收到的投诉线索由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转交,其他受理渠道按既有流程转交线索。核实认定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投诉情况不属实的,核实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投诉情况属实的,核实认定部门应当限时推动被投诉主体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拒不整改或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由核实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各投诉受理部门。各投诉受理部门在投诉受理、核实、整改、认定等程序中如已有相关规定,按已有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4.加强对政府违约信息共享。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全面接收、更新、共享和上报各投诉受理部门报送的政府违约失信行为信息。各类投诉受理系统应当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并于每日16点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字段标准更新相关投诉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每日18点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更新上报我区政府违约失信相关投诉信息,并实时向各投诉受理部门、核实认定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推送已认定的政府违约失信行为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牵头,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对政府签订合同信息的归集。依托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对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履约信息进行全面归集共享、动态跟踪和分析处置,归集范围为所有已履行完成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合同。重点归集领域包括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政府招商引资、政府债务清偿以及电力、煤炭、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等。各地各部门应当向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报送合同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归集遵循归口管理原则,由合同签订双方中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电力、煤炭、天然气领域)负责合同履约信息的及时报送和更新工作。(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府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6.建立政府失信信用记录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违约失信信息、拖欠账款信息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统一计入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名下,形成政务失信信用记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7.完善政府违约失信评估考核机制。将盟市被认定为政府违约行为数量、办结率和满意率纳入《盟市政务诚信年度评估指标》《盟市政务诚信季度监测指标》以及年度绩效考核中的“重大失信事件”指标,其中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结果直接应用于盟市年度营商环境评估结果。自治区直属机关被认定为政府违约行为数量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多层次政府违约失信惩戒措施。对存在违约行为的政府部门,发展改革系统和同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实施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各盟市自治区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取消相关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等。(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政府违约失信突出问题进行跨部门处置。各投诉受理部门选取一批政府违约失信典型案例,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进行跨部门督办。对突出问题整改不力,以及存在严重违约失信行为的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政府违约失信典型案例及督办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形成警示震慑效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纪委监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行为预警防范和信用监管机制。依托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综合分析合同签订主体的违约信息、监管信息、涉诉信息、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等多维度信用信息,对合同签订对象进行风险排查,提升合同签约前的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合同履约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状况变化,及时对合同签订方和主管部门进行监测预警,规避合同履约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政府部门,同级信用建设牵头单位要协调指导其完成信用修复工作,修复相关失信记录,修复后终止对其实施惩戒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评估通报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评估通报机制,针对各相关单位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工作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通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托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等方式,在全区范围内按地区、行业、规模等类别,分别选取一定比例具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挂牌督办。各盟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提升信息报送水平。各投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着力提升数据质量,组织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和工作对接,不断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要进一步提升信息系统共享交换水平,实现自治区范围内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各投诉受理部门依法依规向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提供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合同履约信息归集和应用工作,不共享、不公示未经签订主体授权的合同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要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措施予以处理。要严格保护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对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相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发生信息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机制,提升全社会特别是民营企业知晓度。加大对失信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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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2 00:00 信用中国(内蒙古) 
                朗读

                内发改财金字〔2023〕144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各人民团体: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对推动政府诚信履约工作的批示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政务诚信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有效降低合同履约风险,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突出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通过建立健全自治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加强对全区范围内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以及全区各级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相关信息的全面归集和监管应用,提升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的诚信履约水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利益,着力提升政府公信力,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推动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提供支撑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机制

                1.设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开设“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全区范围内涉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畅通各类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蒙企通”平台、自治区网上信访智能辅助平台、96888民营企业服务热线等渠道同步设立或利用现有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机制,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违约投诉。各盟市信用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应当同步设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投诉人可通过专栏点击跳转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的“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对政府违约失信行为的核实认定。各投诉受理部门按照“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将各自受理的政府违约失信投诉线索,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实认定部门)开展核实认定,其中“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收到的投诉线索由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转交,其他受理渠道按既有流程转交线索。核实认定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投诉情况不属实的,核实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投诉情况属实的,核实认定部门应当限时推动被投诉主体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拒不整改或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由核实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各投诉受理部门。各投诉受理部门在投诉受理、核实、整改、认定等程序中如已有相关规定,按已有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4.加强对政府违约信息共享。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全面接收、更新、共享和上报各投诉受理部门报送的政府违约失信行为信息。各类投诉受理系统应当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并于每日16点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字段标准更新相关投诉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每日18点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更新上报我区政府违约失信相关投诉信息,并实时向各投诉受理部门、核实认定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推送已认定的政府违约失信行为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牵头,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对政府签订合同信息的归集。依托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对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履约信息进行全面归集共享、动态跟踪和分析处置,归集范围为所有已履行完成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合同。重点归集领域包括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政府招商引资、政府债务清偿以及电力、煤炭、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等。各地各部门应当向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报送合同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归集遵循归口管理原则,由合同签订双方中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电力、煤炭、天然气领域)负责合同履约信息的及时报送和更新工作。(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府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6.建立政府失信信用记录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违约失信信息、拖欠账款信息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统一计入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名下,形成政务失信信用记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7.完善政府违约失信评估考核机制。将盟市被认定为政府违约行为数量、办结率和满意率纳入《盟市政务诚信年度评估指标》《盟市政务诚信季度监测指标》以及年度绩效考核中的“重大失信事件”指标,其中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结果直接应用于盟市年度营商环境评估结果。自治区直属机关被认定为政府违约行为数量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多层次政府违约失信惩戒措施。对存在违约行为的政府部门,发展改革系统和同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实施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各盟市自治区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取消相关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等。(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政府违约失信突出问题进行跨部门处置。各投诉受理部门选取一批政府违约失信典型案例,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进行跨部门督办。对突出问题整改不力,以及存在严重违约失信行为的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政府违约失信典型案例及督办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形成警示震慑效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纪委监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行为预警防范和信用监管机制。依托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综合分析合同签订主体的违约信息、监管信息、涉诉信息、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等多维度信用信息,对合同签订对象进行风险排查,提升合同签约前的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合同履约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状况变化,及时对合同签订方和主管部门进行监测预警,规避合同履约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政府部门,同级信用建设牵头单位要协调指导其完成信用修复工作,修复相关失信记录,修复后终止对其实施惩戒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评估通报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评估通报机制,针对各相关单位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工作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通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托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等方式,在全区范围内按地区、行业、规模等类别,分别选取一定比例具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挂牌督办。各盟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提升信息报送水平。各投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着力提升数据质量,组织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和工作对接,不断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要进一步提升信息系统共享交换水平,实现自治区范围内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各投诉受理部门依法依规向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提供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合同履约信息归集和应用工作,不共享、不公示未经签订主体授权的合同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要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措施予以处理。要严格保护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对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相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发生信息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机制,提升全社会特别是民营企业知晓度。加大对失信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内发改财金字〔2023〕144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各人民团体: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对推动政府诚信履约工作的批示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24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挥政务诚信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有效降低合同履约风险,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此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突出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通过建立健全自治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加强对全区范围内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信息以及全区各级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相关信息的全面归集和监管应用,提升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的诚信履约水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利益,着力提升政府公信力,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推动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提供支撑保障。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机制1.设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开设“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全区范围内涉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畅通各类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蒙企通”平台、自治区网上信访智能辅助平台、96888民营企业服务热线等渠道同步设立或利用现有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机制,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违约投诉。各盟市信用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应当同步设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投诉人可通过专栏点击跳转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的“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对政府违约失信行为的核实认定。各投诉受理部门按照“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将各自受理的政府违约失信投诉线索,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实认定部门)开展核实认定,其中“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收到的投诉线索由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转交,其他受理渠道按既有流程转交线索。核实认定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投诉情况不属实的,核实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投诉情况属实的,核实认定部门应当限时推动被投诉主体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拒不整改或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由核实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各投诉受理部门。各投诉受理部门在投诉受理、核实、整改、认定等程序中如已有相关规定,按已有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行为信息共享机制4.加强对政府违约信息共享。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全面接收、更新、共享和上报各投诉受理部门报送的政府违约失信行为信息。各类投诉受理系统应当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并于每日16点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字段标准更新相关投诉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每日18点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更新上报我区政府违约失信相关投诉信息,并实时向各投诉受理部门、核实认定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推送已认定的政府违约失信行为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牵头,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5.加强对政府签订合同信息的归集。依托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对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履约信息进行全面归集共享、动态跟踪和分析处置,归集范围为所有已履行完成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合同。重点归集领域包括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政府招商引资、政府债务清偿以及电力、煤炭、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等。各地各部门应当向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报送合同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归集遵循归口管理原则,由合同签订双方中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电力、煤炭、天然气领域)负责合同履约信息的及时报送和更新工作。(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政府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6.建立政府失信信用记录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违约失信信息、拖欠账款信息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统一计入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名下,形成政务失信信用记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7.完善政府违约失信评估考核机制。将盟市被认定为政府违约行为数量、办结率和满意率纳入《盟市政务诚信年度评估指标》《盟市政务诚信季度监测指标》以及年度绩效考核中的“重大失信事件”指标,其中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结果直接应用于盟市年度营商环境评估结果。自治区直属机关被认定为政府违约行为数量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8.实施多层次政府违约失信惩戒措施。对存在违约行为的政府部门,发展改革系统和同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实施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各盟市自治区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取消相关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等。(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9.对政府违约失信突出问题进行跨部门处置。各投诉受理部门选取一批政府违约失信典型案例,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进行跨部门督办。对突出问题整改不力,以及存在严重违约失信行为的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政府违约失信典型案例及督办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形成警示震慑效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纪委监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10.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行为预警防范和信用监管机制。依托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综合分析合同签订主体的违约信息、监管信息、涉诉信息、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等多维度信用信息,对合同签订对象进行风险排查,提升合同签约前的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合同履约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状况变化,及时对合同签订方和主管部门进行监测预警,规避合同履约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1.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政府部门,同级信用建设牵头单位要协调指导其完成信用修复工作,修复相关失信记录,修复后终止对其实施惩戒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建立评估通报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评估通报机制,针对各相关单位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工作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通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托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等方式,在全区范围内按地区、行业、规模等类别,分别选取一定比例具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挂牌督办。各盟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三)提升信息报送水平。各投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着力提升数据质量,组织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和工作对接,不断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要进一步提升信息系统共享交换水平,实现自治区范围内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各投诉受理部门依法依规向自治区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提供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信访局、工商联及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保障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合同履约信息归集和应用工作,不共享、不公示未经签订主体授权的合同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要采取安全可控的技术措施予以处理。要严格保护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对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相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发生信息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机制,提升全社会特别是民营企业知晓度。加大对失信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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